1、领事认证制度:
领事认证制度是国家与国家对一般法律文书、商业文书相互确认的制度。是指外交、领事机关确认公证机关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有关机关出具的商业文书上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领事认证的作用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商业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和使用部门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使该文书在境外产生相应的效力,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按国际惯例,外交、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机关公证人或有关机关负责人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文书内容不负责任。至于文书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本国法律,则由出证机关负责。
我国公民在出国(境)签证、境外留学、居留、工作、婚姻等民事活动中需要办理涉外公证书及领事认证。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因境外商务贸易活动,需要办理涉外商业公证书或有关机构出具各类商业文书并办理领事认证。
2、办理须知:
1)、办理前往下列国家使用(或用于签证)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的领事认证,可在上海办理中方领事认证,同时需在上海办理外方领事认证(双认证):
新加坡、西班牙、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韩国、泰国、意大利、挪威、丹麦、瑞士、荷兰、芬兰、瑞典、墨西哥、埃及、伊朗、阿根廷、波兰、乌克兰、印度、捷克、以色列、俄罗斯、马来西亚、古巴、土耳其、智利、巴西、菲律宾、秘鲁
2)、办理前往下列国家使用(或用于签证)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的领事认证,仅需在上海办理中方单认证,不需要再办理外方领事认证(单认证):.
南非、萨尔瓦多
3)、往下列国家使用(或用于签证)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一般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免认证):
日本、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
但用于诉讼、财产关系证明、继承、或应使用国有关当局特别需要的时,仍须办理领事认证。
4)、办理前往除上述国家以外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的领事认证,外交部指定由上海外事服务中心送至(北京)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并由外交部代办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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